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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在施工企业纳税实务中的应用

日期:2014-03-22 18:43:09


 

        摘要:税法经过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已经具有了相 当的严密性和成熟性,税收征收管理透明度增强,利益分纪逐步消除人 治因素。纳税人对税法的尊崇度、信赖度增强,对准确计税、合法省税表 现出极大的热情。纳税人熟练掌握好纳税筹划的各项法规和技巧,做好 纳税筹划工作,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作出 贡献。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尊重税法、遵守税法的前提 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规定,对涉税事 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及安 排。
        本文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发票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初步探讨。
        一、发票管理方面的纳税筹划
        发票是纳税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税收筹 划工作的基础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 的管理制度,加强原始凭证审核。如果没有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票据不 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按票据金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
        (―)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当前,假发票泛滥, 国家审计署对相关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假发票金额之大,严重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充分利 用网上发票识别平台,要求对方提供发票领购本、12366电话查询等多 种方法,确保接受的发票为“真发票”。
        (二) 税收陷阱的防范
        避免在采购合同中出现诸如:“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 票”此类条款。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 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根据合同这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取得正规发票是财务付款的前提条件,防止出现 问题。
        此外,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价具体包含的内容,税款 的缴纳如何处理。避免出现个别单位因为责任成本低,在签订的劳务分 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方不提供发票的情况,造成税务隐患。
        二、对营业税的筹划
        (一) )在建筑业营业额与服务业营业额之间做好筹划
        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会导致企业套用不同的营业税率计算应缴营 业税。例如,当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 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由于这两种合同的营业 税率不同,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是签订机械租赁合同还是签订机械作业 合同或者根据机械的类别签订运输合同要慎重选择。
        (二) )尽量与业主签订独立的甲供设备合同
        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 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由业主供应设备后转账抵付工程款的情况,甲供设备要计人营业额交纳营业 税。甲供设备如果不计人施工产值,就可以不计人营业额不交纳营业 税。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 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 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 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掌握这些规定, 尽量选择有利于自己企业的方案,签订合同时尽量与业主签订独立的 甲供设备合同,减少企业税负。
        以某施工企业为例:
        某企业中标某工程项目,工程总价为10000万元,含设备采购款 3000万元,
        1、如果设备由某企业自行采购,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在工程价款之内。
        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0000x3%=300(万元)
        2、如果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签订独立的甲供设备合同,根据财税[2003116号文规定,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则不包括设备价款。
        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00013—3000)x3%=21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采用单独签订甲供设备合同的方式就为该企业减 少税负90万元。
        因此,在今后的施工生产中,如果能够做到施工设备全部甲方供 应,就能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上的减免,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由 于施工过程中认知的不同,很多符合设备条件的材料往往被人们所忽 视,比如光缆、电缆等,没有作为设备去合理运作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减 免,从而造成了企业税负的增加,使企业效益白白流失。
        (三)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筹划
        《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如果建造 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 曰确认合同收入并同时要计提税金。由于铁路建设存在较多的“三边” 工程,建造合同确认的收人和业主验工计价批复的收人往往不一致。这 就要求我们做好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验工计价确认收入计提税金分析 表,掌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纳税金一定要以业主批复的 验工计价为依据,避免提前纳税造成资金紧张,而且,极有可能给企业 造成损失。
        (四) )分包工程款营业税抵扣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第 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条例同时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也就是说总包方在取得 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就差额缴纳营业税。
        以甲施工企业为例:甲施工企业总承包某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总 价款50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款 为1000万元。设只缴纳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乙企业缴纳营业税为1000x3%=30(万元)
        甲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为(5000—1000)x3%=120(万元)
        2、如果甲企业没有营业税抵扣相关意识,在实际施工生产中未进 行营业税抵扣
        则乙企业缴纳营业税为1000x3%=30(万元)
        甲企业缴纳营业税为5000x3%=150(万元)
        增加了企业营业税税负30万元。
        作为总包单位在实行营业税抵扣时,还要注意:所有分包方在办理 项目登记时都必须报验在总包方项目名下,进行项目鉴定,以免发生不 能抵扣的情况;取得每张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在 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前,要先取得分包方发票,见票抵扣,以免出现未及 时取得合法凭证而造成营业税不能抵扣的情况。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费用性质
        在企业的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如果混淆了一些费用的性质,会出 现某项费用支出超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例如,施工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会务费,全部列入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设备折旧一并列入工程施工。不同性 质的费用有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一旦混淆,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 负。例如,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会务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 法凭证,均可以列入会议费,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 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 书资料费以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 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 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税法规定可 列人技术开发费,全额税前扣除。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应分别设置不同 的明细科目,严格区分费用性质列账,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的费用科目。
        (二) 对成本费用列支方法的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成本 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人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 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人费 用。
        各项费用、损失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所属区间,准确归集 各区间的费用。
        适当缩短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如税法和会计制度 对递延资产的摊销賦予了一定的选择空间,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 具体情况,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三) )认真履行毁损报批手续。争取最大的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尽管规定了资产毁损的扣除限 额,但是对于那些非正常报废、损失都要求执行报批手续,只要手续齐 全,经税务机关批准是可以税前抵扣的。因此,企业应及时处理呆账、死 账和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等,通过报批方式,争取税前扣除。这样,使企 业减轻税负,同时优化了企业资产。财务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 全资产管理台帐,定期检查、核对,及时处理无法使用的设备。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施工企业目前对工程项目大多采用责任成本管理办法,待项目竣 工后对项目部进行考核兑现,根据项目最终经济效益、安全质量、三工 建设等指标的实现情况对项目承包集体进行奖惩。公司机关往往根据 年度公司任务开发、施工产值、安全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决定阶段性奖金发放额,造成职工收入的不均衡现象。由于个人所得税 为超额累进税率,收人的不均衡导致项目经理个人调节税税率有时甚 至达到40%,严重影响项目经理的积极性。所以,施工企业有必要进行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采用预兑現法
        大型施工项目分阶段或按年进行审计,也利于过程控制,根据工程 过程审计情况,提前发放部分奖金,使职工收人在项目经营期内尽量趋 于平衡。
        以某工程项目经理为例:
        假设其月生活费6000元,各项保险及公积金合计1000元,工期三年,总兑现额240000元,月工资平稳、固定发放。
        1、如果按年兑现考核奖励,假设均衡发生,每年80000元,按全年一次性奖考虑则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0-1000-3500)x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0x20%一555=15445(元)
        该职工三年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5x12x3+15445x3---47955(元)
        2、如果工程完工后再考核兑现,兑现奖按全年一次性奖考虑
        则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0-1000—3500)x3%--45(元)
        考核兑现奖励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50000x25%一1005=61495(元)
        该职工三年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5x12x3+61495=63115(元)
        可以看出采用预兑现法,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160元,个人所得税降低率为24%。达到了降低个人税负,节约纳税的目的。
         (二) 避免以货币形式发放交通、通讯等补贴,可采取票据报销的形式
        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 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 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应尽量避免采用 货币化形式发放各项补贴,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费和职工培训 费,可改为票据报销的形式。
        我国的税法经过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巳经具有了 相当的严密性和成熟性,税收征收管理透明度增强,利益分配逐步消除 人治因素。纳税人对税法的尊崇度、信赖度增强,对准确计税、合法省税 表现出极大的热情。纳税人熟练掌握好纳税筹划的各项法规和技巧,做 好纳税筹划工作,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作 出贡献。(本文作者:王文生,标题:纳税筹划在施工企业纳税实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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